1月9日,市值相较最高点已经腰斩的小米集团(01810.HK,下称“小米”),发布自愿性公告称:控股股东雷军及相关实体承诺锁定期延长,在未来一年时间内不减持小米股份,以示“对公司长远价值的信心”。
与此同时,该承诺留有余地——雷军可以将所持有的约6.4亿股小米奖励股票“赠予公益慈善机构用于慈善用途”,不受承诺的锁定期限制。
在小米IPO之际,这笔奖励股票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授予给雷军,彼时价值超过99亿港元,截止1月15日港股收盘依旧价值64亿港元。
不过,公告中并未确认雷军将把相关股权捐赠慈善机构,“只是提到了一种可能性,并且确认了慈善目的的减持不受自愿承诺锁定期的限制”,一位投行人士告诉《深网》。
问题来了,雷军为何要捐出这笔股票?这笔股票又将用于何种用途?
提振股价
小米董事会向雷军授予的这笔约6.4亿股的股权激励一度引发巨大争议。
一方面,基于小米上市定价,这笔激励股票当时价值99亿港元以上,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小米总裁林斌“雷军对激励不知情”的表态引发巨大争议,“我们几个董事开会,在会议里面大家一致赞成通过做出决定”。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邓锋教授此前告诉《深网》,当这一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之际,作为董事长的雷军“理应知情”。
邓锋告诉《深网》,“如果说雷军未参与表决,那是正常的”,原因在于激励议案涉及雷军本人,需要回避表决,“但林斌说雷军对此不知情,那就是小米董事会秘书失职,未尽到董秘的通知义务”。
雷军从未正面回应这些争议,而他在小米股价低迷时表态可能捐出这笔股票的做法,值得玩味。
在港上市半年后,小米于1月9日迎来禁售期结束,这不是一个好消息。
一如上周,小米基石投资者股份大批解禁,股价随之连续几日下跌,并一度录得52周最低的记录,每股9.44港元,较上市价16.5港元,下跌幅度达到42.8%。
前述投行人士对小米解禁当日之公告颇为赞赏,一方面,尽管公告在“止跌”上“效果不大”,但表示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另一方面,“顺便提出慈善捐赠,增加公众对小米的好感度”。
香港一家中资券商的分析师告诉《深网》,“小米解禁之后,肯定有基石投资者出售股份,散户持有的小米股票也不多”。他补充道,“尽管与雷军有私人关系的投资者可能暂时不会动,但投资者对股票的热情正在冷却”。
不仅二级市场投资者收益有限,一级市场投资机构甚至可能无法覆盖成本。
小米IPO定价与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F1及F2轮,总计融资320亿港元左右,成本均在每股14-17港元之间。截至解禁前一日,小米股价在1月8日收于11.1港元。这意味着,不管是参与小米IPO的基石投资者,还是F轮的投资者,事实上都处于亏损状态。
前述券商分析师告诉《深网》,小米基本面“维持在12-13元也算合理,但今(2019)年上半年预计没有时点值得买入”。
他的理由在于,港股市场风险尚未释放完毕,“一是美股持续走低;二是全球企业业务也有持续走低的趋势。之前大家预期高,现在正在调整,估计投资者会继续下调预期”。
捐赠股份的两大障碍
小米官方并未给出雷军做出股票捐赠决定的理由,同样未回应后续捐赠安排。
关于雷军此次潜在的慈善行为,香港一家投行互联网板块负责人对《深网》分析,“将这笔股票捐赠做成股权信托的话,可以减少个别潜在风险。做成基金会可以避税,但需满足慈善基金的相关要求”。
北京纵横律所合伙人王慧表示,股权信托的优势在于资产保持独立,与委托人(捐赠人)、受托人(信托公司)及受益人(受赠组织)的资产均实现隔离,能够保证受赠组织的收益权。
问题在于,在现有法律环境下,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股权信托的行为被视为股权转让,并无税收优惠。
基金会形式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需满足在慈善方面的资金支出需求。
按照规定,慈善基金会每年必须拨出上年至少8%的资产余额用于公益事业,行政费用在这一数额基础上上按照10%另行扣划,合计年度净支出占到上年资产余额的8.8%。
此前,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建议中国企业家,在现行监管下采取信托+基金会的模式作为股权捐赠架构安排——以较小的额度设立基金会,减少每年强制性支出;但以较大额度设立信托,以信托资产获得收益后再行捐赠给基金会,以保证灵活性。
徐永光说,这是盖茨基金会的做法。
然而,横亘在中国企业家股权捐赠上的主要技术性障碍,集中在公司控制权和税收两个方面。
就控制权而言,中国内地资产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同股同权”,企业家若过多捐赠股权,可能造成控制权转移。
股权捐赠的标志性人物、福耀玻璃掌门人曹德旺,就曾因这一问题,进而缩减了股权捐赠的数量。
2009年3月,曹德旺表示计划将约7亿股福耀玻璃股份捐出,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但落地时捐赠股份减至3亿股。原因在于,监管规则要求“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若7亿股全部捐出,将导致福耀玻璃控制权易主。
相较而言,被允许使用“同股不同权”上市方案的公司则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例如,社交公司Facebook的大股东扎克伯格夫妇承诺捐出其所持有99%的股份,但要求将这些股份转换为不具有投票权的C类股,自己剩余的投票权依旧保证其对公司的控制。
为保证企业控制权,法律人士给出了变通方案:在不改变股权所有人的情况下实现股权权益的转让,包括收益权和管理权等。
问题在于,捐赠人仍可能作为股权所有人行使权利,如质押股权,使受赠者遭受损失。
对雷军来说,这笔捐赠应该不会影响到他对小米的控制权。
小米上市前,雷军拥有20.51%A类股份和10.9%B类股份,除了在公司章程修订、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会计师人事安排,以及主动清盘或解散等重大事件中AB股同权外,对于普通事项,每股A类股的投票权是B类股的10倍。
雷军拥有小米57.9%的投票权,即便少量B类股份被捐赠用于慈善用途,也不会影响到他对小米集团的控制。
另一个即税收问题。
由于中国税收优惠条款曾长期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捐赠方的积极性。通常而言,企业家在股权捐赠时,不希望产生额外税收。
然而,时任蒙牛乳业的董事长牛根生在2004年成立“老牛基金会”,捐赠他在蒙牛的全部股份。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助理院长傅昌波告诉《深网》,据他所知,在一阵讨价还价后,牛根生补缴了捐赠股份而带来的所有税收,未有减免。
随着2016年《慈善法》出台,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地,股权捐赠的税收政策变得较此前更为宽松。
根据中伦律所律师刘永青的解读,基于最新的监管规则,企业对外进行非货币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符合《慈善法》规定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无需缴纳增值税。股权是企业非货币资产的一种。
安杰律所合伙人赵苗及顾问林娜表示,2016年出台的规定中,“实际上减免了捐赠人此前就股票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这项规定要求,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而非公允价值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捐赠必须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给自然人受益人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团体的,不能获得税收优惠。”安杰律所合伙人赵苗及顾问林娜解释。
面对《深网》的置评请求,小米方面回应道,“对于此次捐赠的相关公益慈善工作,会在执行完善时再披露。”